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学校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使用等管理工作,防范学校法律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长签署】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教职员工处理学校相关事务。
授权委托书自校长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授权范围】教职员工代表学校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以学校名义或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代表学校对外办理有关重要事务;
代表学校办理诉讼或仲裁等案件;
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 【授权方式】校长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确有必要时,校长可以一次性委托其他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或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 【工作管理】受托人所在单位负责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使用等工作,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发放和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办理程序】授权委托书的办理程序为:
(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授权委托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表》中所列申请授权事项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请校长审批、授权;
(五)法律事务部门根据《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制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并提请校办加盖学校公章;
(六)发放《授权委托书》,留存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上述“相关材料”包括与申请授权事项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长(主任)办公会议决议等。
第七条 【申请补办】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补办。
第八条 【失效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自届满之日起失效;
(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受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失效;
(五)受托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解除聘用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受托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义务与责任】未取得授权委托书,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务。
受托人是该委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善意地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将已取得的授权转授给他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实施】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