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督察工作,确保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和学校决策部署工作事项的有效执行,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执行力,推进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完善务实高效的督察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巡察、督察、纪检监察“三察一体”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内部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督察工作是对学校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高学校管理工作质效的重要途径;是对学校相关工作进行督办督导,推动任务高效完成,提高学校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大局,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由学校督察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职责分工由各单位归口办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落实,务求实效。以狠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任务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办结,取得实效。
第四条 学校督察办公室是履行督察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全校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掌握督察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承办单位在落实督察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承办单位如期完成督察事项。
第五条 加强专兼职督察队伍建设,配齐建强督察专门力量。学校聘任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为专兼职督察员,参与督察办公室对学校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开展的专项督察。学校各单位指定一名干部作为本单位督察联络员,协助开展督察工作,定期向督察办公室反馈本单位承办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学校和本单位督察事项的落实。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学校督察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主要包括: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事项;上级要求我校贯彻执行、承办或需要反馈报告处理结果的批示件、文件与交办事项;上级明确要求反馈报告落实相关工作情况的事项;其他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重要决策、工作安排
主要包括:学校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目标任务,专项工程和专题活动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学校党代会、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等作出的决议、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主要包括:学校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包括公文、校内请示报告、信访件、有关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等。
(四)其它督察事项
主要包括: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突发事件跟踪处理情况;重要舆情跟踪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上级重要文件经校领导批示后,如涉及督察事项,由机要保密科交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由文秘科汇总后交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落实;巡视、重要专项检查以及巡察整改督察等事项,由党委巡察办公室提供巡察对象的问题清单,交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学校督察工作开展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督察。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督察办公室原则上都要进行全程跟踪,督促落实;对于重点督察事项,根据校领导要求,督察办公室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调研等方式,全程参与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动态跟踪,促进工作落实。
(二)定期督察。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专项督察。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进行督察,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四)联合督察。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进行督察,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导小组,不定期进行。
(五)网上督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式,建立督察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平台优化督察工作流程,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反馈报告落实相关事项的督察工作程序:
(一)上级来文经校领导批示后,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分发至相关单位办理。
(二)督察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事项办理情况,督促主办单位按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报告。
第十条 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督察工作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包括具体举措和完成时限,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督察办公室。
(二)学校督察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督察任务表,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全校各单位。
(三)每年6月和12月,督察办公室对照学校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督察任务表,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察工作程序:
(一)会议纪要印发15日内,学校督察办公室初步汇总各决议事项落实情况,于下一次会议上反馈。
(二)首次督察后,学校督察办公室对未完成事项或需补充说明事项继续跟踪落实,下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察事项通知单》(附件1),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要求,于会议纪要印发30日内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察事项回告单》(附件2),报告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察工作程序:
(一)立项:学校督察办公室收到校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后,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立项登记并提出立项意见,由督察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
(二)交办: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察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办公室发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察事项通知单》。对已经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督察办公室一般通过电话、邮件或工作联系函通知承办单位办公室,不再另发通知单。
(三)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督察交办任务后,应当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单位力量认真落实督察任务。
(四)催办:督察办公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进展不利或未按时完成的督察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五)回告:承办单位完成督察任务后,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察事项回告单》并附相关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督察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督察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督察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符合督察要求的,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分管校领导对回告认可的,该件即可视为办结。督察事项办结后,督察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督察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察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督察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及时与具体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督察事项回告单》,将相关情况向学校督察办公室反映。
第十五条 学校督察办公室建立督察工作台账,记录督察工作相关情况。学校将督察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中行政考核的考评依据,将督察工作不力、不实等情况,作为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的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 列入督察事项的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的,学校将视情况对承办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且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回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