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及教育部对学校车改方案的批复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务用车,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保留的校领导、教学科研管理及实习实践考察、高层次人才、机要通信、异地通勤、外事活动、重大活动接待、校园巡逻、离退休人员、应急处置、高空作业、货物运输、环卫清洁等业务性、专业性用车。

第三条  学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以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补充保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批准的编制数。用车配置严格遵循必要必须、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用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配备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配备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和新增购置由公务用车管理单位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计划,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在批准的编制数内,当学校现有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租赁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补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负总责并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配置公务用车单位的车辆由本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对保留的校领导用车、教学科研管理及实习实践考察用车、高层次人才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异地通勤用车、外事活动用车、重大活动接待用车、应急处置用车、高空作业用车、货物运输用车、环卫清洁用车等进行管理;保卫部负责对校园巡逻用车进行管理;离退休工作部负责对离退休人员用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负责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及办理年检手续等工作,承担车辆维护、运行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对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实行单车统计和核算,接受学校监督和审计;负责填写“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登记本”,并做好保管、存档和上缴工作;负责做好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工作,妥善处置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依规使用和安全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运行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保留符合要求的相对固定工作用车2台,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入库停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可通过社会化方式补充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等意外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报案,并向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在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向上述部门报告外,还须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公务用车改革高效节约的原则,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一调度,科学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一般公务出行社会化方式用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化用车管理机制。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建设学校社会化用车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无论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和添置渠道(购置、捐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需要转让、抵押、易物、捐赠、处置的,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由配置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报学校及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因闲置、报废或转让处置等原因移交资产管理部或调剂至其他单位时,原车辆使用单位应在移交前办理完毕车辆移交之前的保险、检测、违章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因校内单位业务变更等原因造成闲置的车辆,可在校内单位间进行调剂。校内单位间调剂车辆,由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共同向资产管理部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取消或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办理转让、抵押、易物、捐赠、处置相关变更业务后,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及时处理账目。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由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经费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经费支出低于改革前

第二十七条  保留公务用车的单位,其公务用车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各单位报销公务用车经费时,应注明用车事由,按程序签字批准后据实报销。财务部负责公务用车经费报销的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是公务用车经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用车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经费报销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学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校务公开范围,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粘贴或喷绘统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用车相关标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校属企业参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和本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