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上级单位对值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是指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值班,不包含业务工作加班或轮班。

第三条 值班工作遵循反应迅速、服务优良、运转高效、处置得当、沟通及时、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值班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全校各级值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并建立总值班室,具体负责值班工作队伍建设、工作安排、信息收集报告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值班工作机制。学校总值班室实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带班,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带班,值班干部与工作人员在岗值班;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在岗带班和工作人员在岗值班。

第六条 学校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带班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值班期间校园安全稳定各项工作。

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带班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值班期间学校各项工作,遇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及时报告,指挥协调,妥善处置,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各类信息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值班干部与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值班各项工作,保持信息通畅,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二级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岗带班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值班工作,全面掌握值班期间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遇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并及时报告,依照有关指示妥善处理,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各类信息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值班各项工作,保持信息通畅,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值班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学校总值班室工作内容

(一)统筹学校值班工作,协调各单位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各类事务,遇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照指示妥善处置;

(二)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上级和学校各单位汇报、传达有关信息,确保值班信息交互顺畅;

(三)做好公文流转工作,及时收取值班公文函件及传真,呈报带班领导阅示并妥善办理;

(四)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来电来访情况、接办事项和办理进度,与上下班次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五)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不泄露国家、学校、部门机密;

全面掌握二级单位值班情况,检查各值班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二级单位值班工作内容

(一)处理本单位值班日常事务,配合处理学校各类事务,遇紧急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和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按规定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二)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领取办理涉及本单位的公文与函件。及时准确向总值班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信息、传达意见,持续跟踪进展,续报反馈信息;

(三)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来电来访情况、接办事项和办理进度,与上下班次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四)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不泄露国家、学校、本单位机密;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值班工作根据上级通知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值班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擅离职守,坚决杜绝联络不畅、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确保值班值守工作平稳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值班工作,结合本单位职责,完善健全值班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好业务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总值班室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备案。如因缺岗造成事故或耽误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私自调换、更改值班安排,因故需调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报总值班室备案。

第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总值班室应在带班领导指挥下,会同学校办公室,按照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后续进展及处置结果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

 

第四章 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选拔素质过硬、业务熟练、担当作为的教职工参加总值班室值班工作,持续加强值班队伍的业务、能力与作风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节假日和夜班值班工作人员实行补休,如无法安排补休则按规定发放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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