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各类会议管理和组织,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举办和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各类学术性会议和管理性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三条  精简会议活动。校内会议能不开的一律不开,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学校名义召开,分管校领导不出席。可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会议,主要校领导不出席。要减少工作布置会议数量,确需召开工作会议的,参会对象必须是与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准安排无关单位人员陪会。未经学校主要校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安排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会。

第四条  规范会议管理。会议组织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总结等工作,各协助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凡需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在每周五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列入学校下周工作计划。

第五条  提高会议实效。办会单位事先要充分准备会议内容,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议程。会议要围绕既定主题进行,控制好会议时间,力求开短会。会议发言要控制好时间,力求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得超过半天。需要安排分组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搞一般性工作汇报。办会单位要及时汇总讨论内容,为日后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成本。遵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6152号)的规定,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校内会议不得到校外召开。在校内召开会议,严禁提高会议用餐标准;严禁组织高级娱乐和宴请;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土特产。学校内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除有必要使用会标外,一律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原则上不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工作会议不安排礼仪。

 

第三章  会议审批

第七条  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收集筛选议题,拟定会议议程,报送主要校领导审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  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召开。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性临时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部署紧急工作等),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召开,并事前向学校党政主要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  职能部门召集的涉及全校范围的部署性会议,报经分管校领导(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如多个会议合并召开或一个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会前应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  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或教学科研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应先报党委宣传部、科学研究部审批备案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或教学科研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国际交流部审批备案后,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须报党委宣传部、科学研究部、国际交流部等审批备案后,再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审批。按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国际性会议须在上一年预报并于当年办会前三个月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由国际交流部负责上报。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会议审批同意后,举办单位负责牵头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会议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负责做好议题、议程、日程、人员及座次安排,文字材料起草,会议报批及通知,会场申请及布置等工作,落实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参会范围,提前邀请与会领导和嘉宾,及时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须进行记录以备查。

(二)协助单位及校内会议协助工作内容主要有:

1.学校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场地安排等工作。

2.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校级重大会议的新闻报道等工作。

3.保卫部负责做好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后勤保障部负责做好会议用电、场地卫生等保障工作。

5.信息管理部负责协助做好同步视频、会议室多媒体设备的调试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保障会议期间领导、嘉宾的服务工作,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及活动,视情况安排专人,形成文字、音频、影像等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后及时总结会议工作,整理会议记录,归档会议材料,必要时草拟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案,报送相关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参会人员需严肃会议纪律,准时到会,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振动、静音模式。严禁在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走动、私下交谈或进行其他与会议无关行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按照会议通知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议中的应予保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会议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开。会议资料要妥善保管,要求收回的应如数交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工作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