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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讲座

发布时间:2015-01-06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杨阔)12月29日下午,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红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带来了一场名为《生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讲座。各学院处级干部,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此次讲座,副校长陈小君担任讲座主持人。此次讲座是配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的普法性质的讲座。


       张红从“新消法的新制度”、“谁是消费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品自伤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五个板块展开此次讲座内容。在“新消法的新制度”版块里,张红将法院判例与法律条款相结合,生动地讲解了举证责任倒置,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协的公益诉讼,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欺诈性消费的赔偿等8个消法新制度。


       “职业打假人”合法吗?张红以“知假买假”引入对第二个板块“谁是消费者”的讲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法上的消费者、“生活消费”如何认定、单位是否是消费者等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占主流的解释。张红通过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的数个不同甚至相悖的判例来说明“知假买假”是一个复杂的难有定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虚假宣传,如何认定这些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的必然购买后果之间被消费者本身负有的谨慎义务所阻断”是经营者面对消费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诉讼的杀手锏。


       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是自认倒霉还是要求经营者赔偿?赔偿比例如何划分?张红认为,针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三个争议点:此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此义务?经营者在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承担责任范围?


       在最后一个版块“商品自伤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张红以汽车自燃案为例,比较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此类案件的异同规定。


       陈小君在总结讲话中表示,张红教授的讲座以大量案例解说法条,讲解生动通俗、浅显易懂,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程、内容以及新制度的陈述,为大家在生活中可能面对的权益受损情况提供指导和借鉴。讲座内容既能让听众提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认识,又让听众了解到国家这些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治是进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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