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适用于由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或承办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和预算控制。公务接待应填写接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学校承担的接待任务应由学校办公室填写接待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二级单位承担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填写接待单,报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举办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商业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及规格。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要根据来访人员的组成、来访目的对应安排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进行对等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规格;要根据公函合理安排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不得为来宾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住宿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须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学术交流中心,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协议饭店,执行协议价格。住房以标准间为主,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用餐标准。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学术交流中心,来宾人数较多时应以自助餐为主,严格控制人均消费标准。确需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校领导到二级单位调研和二级单位间的调研交流不得安排工作餐。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车标准。公务接待出行应以集中乘车为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区内出行活动以步行为主。
第九条 严格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公务接待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加强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校纪委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计划申报、标准执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财务部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查。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和个人外出参加国内公务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接待单位的公务安排,不得提高差旅标准,不得指定超出规定的住宿地点,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支付住宿费用,不得公款开支与活动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