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5

(中南大党字〔2009〕47号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规范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一般是指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络信访平台、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实名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政策需要由学校或相关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第二条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工、学生、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校或相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八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干扰工作秩序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办理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设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各有关单位办理日常信访事务。信访办为学校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的常设机构。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受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帮助和指导校内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校内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四)对校内各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并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

(五)负责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学校赴省或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其回校解决问题;

(七)加强事前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防因信访问题产生的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八)定期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的信访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九)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访制度。按照校领导的工作分工,定期接待师生来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陪同参加接访。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校内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访处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坚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综合施治”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属本校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校职责范围的,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访的相关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要自始自终负责承担或跟踪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影响到学校安全稳定,尤其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受理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单位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以相应的批评教育或按校纪校规处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2、不听劝阻在接待机关和场所滞留并进行要挟的;

3、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

4、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

5、破坏公私财物;

6、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信访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向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明确的事实、理由或请求。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接受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填写信访处理笺,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报送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

(三)对应当由学校或校内单位处理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应当直接处理或组织、督促校内相关单位处理;

(四)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其他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信访事项、学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和转送其他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到学校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工作机构。对未能如期办理信访事项,并引起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或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在信访处理笺上填写处理结果,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